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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就是长期借款没有完全用于工程建设,或借款尚未用完工程就完工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因此,在工程建完后应按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停止借款费用的继续资本化,并不需要专门做会计分录;只是在结束资本化后,确认的借款费用直接就计入当期损益了,即借计“财务费用——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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