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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热点及操作指南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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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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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5: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安税务
标题: 【辅导】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热点及操作指南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DA2MzE1NQ==&mid=2650282298&idx=5&sn=34d49d29ff6a05858ab9e21591d6efda&chksm=f4642466c313ad70c00676f5d46455c063357b89242312322fd28f181b7d8eea98d55ccc49d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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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不少纳税人咨询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下面我们通过四个模块具体介绍一下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相关政策及如何享受该政策,快学习起来~

政策介绍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

第一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综合信息报告”---点击“资格信息报告”模块下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二步:点击并选择纳税人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并提交即可。


TIPS1

声明的适用政策年度选择适用的当年。

TIPS2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热点问题

Q1
某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问,该纳税人能否叠加适用两项政策,按照25%计提加计抵减额?
A
如果纳税人既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也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加计抵减政策,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
Q2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提交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A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Q3
经营期不满3个月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A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待经营期满3个月,以设立之日起三个月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Q4
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了暂无收入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问题。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与其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江苏税务


淮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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