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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收到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转让收入,有限合伙怎么做账以及按照什么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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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5: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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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5: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1、会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转让后,收到转让价款,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科目)

投资收益(亏损在借方)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

提问中的收入是“股权转让收入”,并不是“利息、股息、红利”,因此不需要以下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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