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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的职工薪酬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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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注意理解34号公告的这条含义,准确把握税前扣除的条件:

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预提了该金额;

2、必须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5月31日)实际支付给员工。

因此,对于企业预提的工资,只要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可以税前扣除。当然,预提没有使用完的部分,是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未在当年预提,即便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出了也不能当年税前扣除。所以,为了12月份工资和年终奖能顺利在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同时也减少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关账前一定要记得预提12月份未发的工资和年终奖等。

二、除工资薪金外的职工薪酬,预提未实际发生的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的“职工薪酬”,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除工资薪金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辞退福利等。

除工资薪金有34号公告专门规定外,对于其余的“职工薪酬”均没有类似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都是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才能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会计核算预提了除工资薪金以外的“职工薪酬”,但是截至12月31日未使用完毕仍有余额的,即便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也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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