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2
  • Tax100会员 33284
查看: 385|回复: 1

[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税〔2019〕15号 关于同意变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1-2-25 10: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190508/0017-18032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9〕1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税〔2019〕15号 关于同意变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变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沪财税〔2019〕15号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商请变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收悉。根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的批复》(沪委编委〔2019〕2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的执收主体,由原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变更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二、请你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同意市旅游培训中心对旅游行业任职执业资格考核收费的复函》(沪财预〔2003〕7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5月6日



点评

很好  发表于 2021-2-25 11:5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