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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沪财行[1997]43号 关于对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调整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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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xzzf_9026/20041031/0017-15608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财行[1997]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沪财行[1997]43号 关于对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调整津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对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调整津贴的通知
沪财行[199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分、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自1991年以来,在全市居(村)委广泛开展了创建“安全小区”活动。1992-1993年度评选出500个安全小区,1994年-1995年评选出906个,1996-1997年度的评选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这一活动的深入展开,强化了基层群防群治工作,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为了爱惜和激励工作在基层创安活动第一线的居(村)委干部、社区民警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创安活动深入持久,扎实有效进行,市财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曾于1994年6月22日以沪财行[1994]第64号文规定,对被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给予每月10元的津贴补助。钱虽然不多,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在确保小区平安,维护社会稳定中付出艰辛的关心和鼓励。鉴于近几年物价因素的变化及规定居(村)委不能办三产、搞创收等原因,原定的10元津贴有必要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意见通知如下:
1、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可按年度一次发放,也可分次发放。
2、津贴调整后,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发放范围、管理办法等仍按沪财行1994年64号文规定办理。
3、本通知从评上1996-1997年度市面上级“安全小区”开始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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