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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行[1994]64号 关于对被评为市“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增加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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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xzzf_9026/20041030/0017-15608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行[1994]6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行[1994]64号 关于对被评为市“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增加津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对被评为市“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增加津贴的通知
沪财行[1994]64号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自1991年以来,在全市居(村)委中广泛开展了创建“安全小区”活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展开,强化了基层群防群治工作,推动了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确保本市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发挥了得要作用。经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考核评比。全市评出600个居(村)委为92-93年度“安全小区”。为爱惜、激励广大居(村)委干部在创建工作中的积极性,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安全小区”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被评为市“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给予每月10元的津贴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津贴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拨给。
二、津贴补助的发放按年度考核集中一次性办理。凡年度被评为市“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以每人每月10元津贴补助的标准,按照92-93年度计24个月集中发放一次性的津贴。
三、津贴补助的发放工作,各区、县综治办和公安局共同负责管理,会同街道、乡镇具体实施,按照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的年度表彰决定,根据各居(村)委干部核定数,编造名册,向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和提供银行开户帐号;各区、县财政局经审核后拨款。由各公安派出所委托代领后下发至各居(村)委。
四、凡在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交回津贴补助。
五、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专款专用。给予津贴补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全市广大居(村)委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区、县综治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专门负责,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居(村)委干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使本市创建“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津贴补助的发放,也照此办理。石化地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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