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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47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已经转发各地,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每年抵扣比例为25%。
二、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多缴税款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应按本通知规定比例分期予以抵扣。但由于通知下发较晚,各地对今年前几个月的应抵扣额,可准予企业一次合并计算转入进项税额。
四、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截止日期为1998年12月31日前。
五、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
并于次年一月末,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抵扣数额,以及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余额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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