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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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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91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柳州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的有关会议精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借鉴柳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现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一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征纳行为,明确税收法律责任,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大举措。因此,各地均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实施工作。区局要求各地在年底之前必须要对有关税务人员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认真培训,以确保这项管理制度,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
  二、本着服务基层的思路,同时为了保证表格的印制质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份附表,由区局统一印制,将在12月内分发各地,保证1996年1月1日起使用。申报表及附表区局暂不收费,基层税务部门一定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对企业财会人员填表的辅导工作,杜绝表格的损失浪费。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具体填制要求,凡区局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应依照总局的办法和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度,方便企业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凡在我区境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每月的1-10日。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下简称《发票月报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以下简称《销项发票明细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发票明细表》)。
  以上纳税申报资料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
  (二)、附报资料。包括:1.已填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原件(一本发票当月未填开完的,下月报送);2.未填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存原件(受理申报环节审核后,即退还纳税人);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4.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5.运输发票复印件和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对复印件数量较多的纳税人,经旗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张票面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大额发票复印件);6.收购凭证(收购发票)抵扣联;7.工业企业货物验收入库单和商业企业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对经批准实行汇总登记《进项发票明细表》的纳税人,可只附报单张票面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货物验收入库单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纳税人附报资料较多,不便报送税务机关的,经旗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到企业审核。
  三、资料填制纳税人必须设专人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文件)以及有关附件的要求填制。
  (二)、《发票月报表》按下列要求填制:
  1.每月末,纳税人必须按号码顺序清点核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
  的数量,并根据各类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一式三份逐项填列《发票月报表》。如有短缺,应于发现的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迅速查明原因。
  2.《发票月报表》应与《发票购领簿》核对相符;本期填开全部发票的份数、号码、金额、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发票明细表》的有关数据核对相符。
  (三)、《销项发票明细表》按下列要求填制:
  1.《销项发票明细表》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分别填制。对每月发生业务量较少、能在一张表内填完的纳税人,可在一份表中分类逐票登记两类销项发票。
  2.专用发票部分必须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逐单逐笔登记,一式三份,一联经税务部门审核后退给企业,一联用于税务部门稽核、稽查并存档,另一联转计会部门作记帐凭证。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其开具的单张票面销售额在一百万元及其以上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应单独列表逐笔登记,旗县国税局复印后,将于稽核、稽查的联次报送盟市国家税务局,手工版每本(电脑版每25份)专用发票登记一张《销项发票明细表》。如有作废的发票,应在“发票类别”、“发票号码”及“开票日期”栏目中逐项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
  字样。其他各栏可划一横杠注销。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表中用红字或负数填列,并附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复印件。
  3.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其开具的单张票面销售额在一百万元及其以上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对表中各栏次的内容,应按规定要求全部填列;对开具和使用单张票面销售额在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及其手工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表中“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可省略不填,但其他内容应按规定要求全部填列。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其票面含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是否逐票登记或定额以下准予汇总登记,由盟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填制要求,比照销项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其他应税业务,凡不开票的,应将其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并将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分别汇总填入《销项发票明细表》的相应栏目内。
  (四)、《进项发票明细表》按下列要求填制:
  1.《进项发票明细表》分专用发票、收购凭证和运输发票三大类,分别填列。
  对每月发生业务量较少能在一张表内填完的纳税人,可在一份表中分类逐票登记各类进项抵扣发票。
  2.《进项发票明细表》按一式两份填制,但对收到的百万元以上电脑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发票明细表》应按一式三份单独填制。
  3.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因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进项发票明细表》的“专用发票”
  类。对已收到专用发票抵扣联,但工业未入库、商业未付款的,不得登入本表,其进项税额暂不予抵扣;待货物入库或付款后,再按规定登记本表,申报抵扣。
  4.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和免税农产品应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收购发票顺序号逐票登记《进项发票明细表》的“收购凭证”类。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按规定允许扣税的普通发票,亦在此表中反映。
  5.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货物运输发票,经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进项发票明细表》的“运输发票”类。
  6.纳税人进项发票数量特别大,逐票登记确有困难的,经旗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每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分大类、汇总登记有关进项发票明细表。
  7.纳税人发生进货退出或拆让,取得的红字进项专用发票,应于取得的当月在《进项发票明细表》的“专用发票”类中用红字登记;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在两个月以上,仍未取得销货方红字抵扣发票,在第三个月内,纳税人必须自动冲减进税额,即在《进项发票明细表》的“专用发票”类中用红字或负数反映。
  四、税款缴纳
  (一)、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纳税资料的同时,缴清应纳税款;纳税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应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当期应纳税款,并应于申报期内,在报送纳税资料的同时,清算上缴全部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办理延期纳税申请手续,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并免收滞纳金,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工作,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纳税人应按核定的数量和版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严格遵守“验旧购新”制度。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应持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发票领购证明,凭“税控IC卡”及有关证件向盟市级主管税务机关购买电脑版专用发票。
  六、违章 处罚
  (一)、纳税人不按本办法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逾期仍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欠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确属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需要购领发票、在纳税人做出欠税清缴计划的前提下,经旗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方可限量售给所需发票。
  (六)、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经旗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应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
  (七)、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申报税款不实,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八、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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