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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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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983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6]1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1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税务机关对本地区1996年2月底前丢失被盗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3月10日前上报盟市税务机关,各盟市首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数据库的时间推迟到1996年3月末。从1996年3月份开始,各地按文件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二、各盟市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数据库的同时,应将数据库信息连同各地统计形成的查询结果数据库一并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查询报警系统所需微机设备,从区局统一下拨的微机设备中解决。
  四、各地请自行印制《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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