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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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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968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4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项目累计数栏,填写自1995年年初截止到本申报期的累计抵扣比例:“抵扣税额”累计数栏按11×12项目填写;对专用发票可按总局规定的限额汇总登记,普通发票的汇总登记问题仍按自治区国税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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