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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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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966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6]4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征字[1996]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4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新税制的正确实施和健康运行,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拟定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经讨论修改后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领会,抓紧落实,组织实施。
  一、为便于搞好全区征管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了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处。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及旗县区(分局)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具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本地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具体措施,并确定试点单位。各地务于3月底以前将实施方案、改革领导小组名单及试点单位情况等上报区局。
  三、各地在深化征管改革中,一定要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并注意总结经验,对改革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1994年组建以来,全区征管改革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在总局“两个转移”方针的指导下,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的具体部署,一切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思想观念的转变,模式的转换,征管内部各系列职责的调整,执法力度的增强,到抓清理纳税人户籍、整顿纳税申报制度,强化稽查检查,建设办税厅、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等征管基础建设的完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摸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和管理经验,为新税制在我区的顺利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为实现依法治税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征管这改革的不断深化,又出现一些新问题:改革整体推进的力度不一,内容还有待统一。纳税户籍管理还待加强,纳税申报率不巩固,真实性有待提高;稽查检查力量不足并有待充实和集中,检查对象的选择方法、案件审理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效率有待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与工作需要还有差距,办税厅建设和计算机的应用还待发展和完善。在新征管模式下,各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还有待于统一,而干部素质与新的征管运行方式以及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这些问题亟待今后解决,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我区深化征管改革的意见;
  一、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新的征管模式和改革方案,我区征管改革的任务是:遵循“规范统一,整体协调,实用易行,监督制约”的原则,在全区国税系统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格局。实施科技兴税,促进依法治税。到2010年在全区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
  主要目标为:-纳税人全部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各级征收机关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办税厅,健全服务体系。
  -推行税务代理制,建立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体系。
  -建立以计算机为处理手段的税收监控体系。
  -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体系。
  -建立以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和划分职责的组织体系。
  1997年以前,先在全区城市(含县级市)以上的征收单位实施;2000年以前,在全区旗县所在地的征收单位实施,然后逐步向农牧区推进,力争于201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各盟市要因地制宜,按照先城市、后乡镇,纳税户多、收入比重大的地区以及条 件成熟的地区先行的顺序分步实施。
  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全区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统一的征管模式;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并优化服务体系;全面推行申报纳税制度,规范征纳规程;对征管主要环节实施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监控和管理;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实施重点稽查,建立以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税务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实现传统征管手段向现代化征管手段的转变。
  (一)建立统一的征管模式全区税收征管模式统一确定为“以纳税申报为基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格局。
  新的征管模式的主要工作流程为:
  (二)全面推行申报纳税制度,规范征纳规程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律实行自主申报纳税制度,纳税申报程序和方式可视纳税人的情况确定为:
  第一种,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有经收银行收讫税款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二种,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
  第三种,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参与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第四种,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申报表、填写缴款书,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然后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待条 件成熟后,逐步取消此种程序。
  依照税法规定分期预缴、按期一并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归集分期预缴的缴款凭证,于法定申报期内,按上述四种申报程序之一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以现金结算税款,或使用信用卡结算税款。
  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种: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寄达税务机关。
  第三种:电子申报。在有条 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此种申报方式主要适用于核算健全、管理规范的纳税人。
  第二、三种申报方式的采用,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纳税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申报的,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
  1996年,全区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不含设在农村、牧区的个体业户)
  全面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申报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城镇纳税人要达到98%以上),并逐年提高。
  到2000年,全区所有纳税户全部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申报率要达到100%。
  各级征收机关在及时提供税法咨询服务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征管法”,对愈期申报和申报不实的必须依法给予处罚,对逾期申报的处罚要达到100%;对申报不实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要坚决按偷税处理,以促进纳税人主动、如实申报纳税。
  (三)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建立并优化服务体系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纳税户籍管理,杜绝漏管户。
  各地要对国税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做到每三年换证一次,每年验证一次,并按税收会计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要求,户籍管理全部实行计算机化。各级征收机关要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登记企业,找出长短的原因,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要依照《征管法》给予处罚。
  2、统一税务文书式样,规范征管资料管理。
  要按照“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确定文书、档案资料的内容和格式以及印制和管理的权限。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要实现规范化,并逐步实现计算机化管理。
  3、建立完善税法公告制度,为纳税人及时提供税法咨询服务。
  除国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外,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有效形式公布税收行政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向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资讯。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需要编发有关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旗县区以下(含旗县局)国家税务局不再编辑此类文件。但要采取税法公告栏,设置咨询电话、咨询窗口,定期召开税法发布会等形式或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宣传、解答,集中送达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有条 件的办税厅可开展纳税人利用磁卡进行税法咨询的业务。各级征收机关要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4、合理设置申报受理点,建立功能齐全的办税厅。
  按照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实行集中征收的方式,各级征收机关都要设立具有办理税法咨询、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发售发票,以及其它有关纳税事宜功能的并以计算机为手段处理各环节业务的办税厅,为纳税人纳税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办税厅的设置要相对集中,一般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设置办税厅。
  办税厅的建设要本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先城市,后旗县所在地和农村税务所的顺序逐步建立。
  1996年,凡管理纳税户(不含个体)1000户以上且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征收单位,都要建立起多功能的办税厅,并力争到年末实现微机化管理。到1996年末,全区采取这一方式控管的企业达3万户以上(不含个体),税收收入达25亿以上,分别占总数的50%左右。
  1997年起,力争每年增加25个至30个办税厅,到2000年对旗县级所在地的全部纳税户基本实现“集中征收”的管理方式。
  5、积极稳妥地开展税务代理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逐步开展税务代理,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相结合的服务体系。1996年,税务代理仍只在呼市、包头、赤峰三个试点地区试行;1997年以后,在全区逐步推行。
  (四)实施“科技兴税”战略,实现征收管理计算机网络化。
  按照总局提出的“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计算机的配备结合办税厅的建设进程,力争同步安排。管户集中、收入比重大的地区优先配备。1996年全区计算机管理的办税厅要力争达到30个。1997年开始至2000年每年争取增加25个-30个,到2000年实现全区旗县以上征收单位的联网。
  资金投入要实行“以区局为主,盟市为辅”的办法每年要按照配备计划,划拨专款用于设备购置。
  要健全计算机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1996年,各盟市计划单列市都要组建起计算机信息中心,并至少配备2名熟练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专业人员,经自治区国税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旗县市区征收机关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盟市考核合格后上岗。到1998年盟市逐年增加3至5人;旗县市区增加2至3人(不含微机操作人员)。
  加强计算机应用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征管第一线的人员进行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软件操作培训,凡人员配备达不到专业要求的,一律不配设备。
  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抓住重点加强监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设想,将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算、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和税法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网络对征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1996年,各地要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一机多用,利用计算机将税务登记、申报、税款征收、税收会计核算、各类统计报表、出口退税、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发票填开及其交叉稽核,丢失被盗发票报警等主要征管环节的管理监控起来。
  (五)强化税务稽查,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体系,实施“重点稽查”。
  完善的服务和有效的监控,解决的是有无申报能力和是否按期申报的问题,申报能否真实,则取决于稽查的力度和质量。新的稽查方式将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新的稽查体系包括:
  1、选案。利用计算机采集储存的内外部信息,选择必要的纳税指标,建立一个综合打分选案系统,以不同时期的相同指标作对比分析,筛选出纳税指标异常户并结合公民举报,作为制定稽查计划的依据。
  2、制定计划。按照本单位的稽查力量、业务经费等因素,确定年度稽查户数占辖区总户数的比例,然后,根据计算机打分系统筛选的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出力所能及的检查户数以及公民的举报,确定检查进度,分配检查任务。
  3、实施检查。检查分两类,一类为案头审计,一类为实地稽查。案头审计,主要是稽核申报指标异常户的发票和利用计算机储存的内部信息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主要是根据掌握的线索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帐簿、票据、报表以及实物进行检查。实地稽查要实行稽查工作底稿制度,以为撰写稽查报告和案件审理的一项依据。
  4、案件审理。设置稽查案件审理程序,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一环。审理将设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主要就办案人员提交的稽查报告在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量罚幅度等方面作书面审理、把关。
  5、执行。经过审理定案的案件,要作出处理决定书,由执行人员依法送达违法当事者,责令限期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逾期不履行的,由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6、稽查结果分析。通过对稽查案件结果的统计分析,修正和改进选案打分系统,找出税法或管理制度方面的疏漏并加以完善,提高新一轮稽查工作的力度和质量。
  稽查选案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在未使用计算机系统之前要增强其科学性、选准稽查对象,提高办案效率。
  要按照新的稽查职责划分设置稽查内部机构。
  要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职能分开,使内设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旗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要成立税务违章 案件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要移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1996年要完成自治区和重点城市稽查分局的内设机构的组建。随着人员的充实,到2000年以前完成旗县市税务稽查局内设机构的组建。
  充实加强稽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稽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5%;1996年全区稽查人员要达到25%;以后随着专管员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逐年达到配备标准。
  继续改善稽查装备,并在每年经费预算中确定稽查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征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证各系列、各环节正常、协调地运转,建立健全一系列与新的征管模式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是极为必要的。
  (一)统一规范各系列工作规程以及所需文书,表格内容,完善征管基础工作,以利征管工作由手工作业向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过渡。96年各基层征收机关要将整顿征管各环节的基础工作列为征管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落实。
  (二)实行办税人员合格证制度。自治区局负责制定办法,盟市负责证书印制、管理,各基层征管局负责办税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
  (三)继续完善征管、计会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四)抓好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培训应当根据税务人员的分工,分类实施,并在一定期间轮换进行,以提高整体素质。培训的重点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纳税人服务技能的培训,包括服务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二是稽查技能的培训,包括财务会计知识稽查的方法、手段、程序等;三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包括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各种应用软件的操作等。培训要分级负责。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机构设置合理和职能岗位划分明确的前提下,以岗定责,责任到人,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以依法治税为核心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五)切实加强部门合作,巩固发展协税护税网络。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一如既往地加强同工商、银行、海关、财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更加密切地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要进一步巩固、完善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联系并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此外,要不断巩固和扩大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协税护税网络,坚持专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展与城乡群众团体、基层政权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奖励制度,开创协税护税的新局面。
  (六)建立以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的合理、职能划分的科学以及人力分配的适当,是征管改革顺利运行的组织保证,也是征管组织优化的标志。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征管机构要根据管辖纳税人的多少、管辖区域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计算机化程度的高低,按照职能划分在此层次设置,可以内设(局内设科或股)和外设(局下设分局或所)机构,但不得超过上级或有关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量;税务所作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经济区划设置。
  旗县市区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落实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分工执掌如下:――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 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一般案件的审理;――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问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重大案件的审理。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内设或外设)、四个系列的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四、实施步骤这次征管改革要力求规范、统一、协调、实用,鉴于我区地域辽阔、经济发展状况差距很大,改革必须分类指导,先试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
  (一)试点阶段:(1997年6月底前)区局继续抓好原有的三个改革试点,其它11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应各选择一个征收单位为征管改革试点,做为征管改革的示范单位,实施自治区制定的征管改革方案。其它有条 件的地区也可先行一步。
  (二)推行阶段:(从97年6月到2000年)旗县所在地的征管单位按照税源的大小,管户的多少,分步实施。农村牧区的征管改革在2000年至2010年完成。
  (三)验收阶段:1997年6月底前要对14个盟市计划单列市的试点单位进行总结验收,对不合格的要进行补课,并实施奖优罚劣。其它将按推行阶段的时间安排相应进行。验收标准为:1、纳税人95%以上实现了自行申报;2、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各环节基础工作规范、扎实。税收管理工作按照服务、征管、稽查的新格局运行正常;3、为纳税人服务、监控管理和稽查选案应用计算机并实现联机运作(稽查选案应用计算机在未推广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征管软件前不列为验收内容)或稽查对象人工选择方法科学、采用的选择标准合理,选择的被查对象准确。4、征管机构设置符合按征管功能环节的要求;5、税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指标可操作并兑现奖惩。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要抓紧制定征管改革的具体措施,选好试点,积极组织落实。
  五、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征管改革是税收工作的总体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与协作。
  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一把手必须亲自挂帅。1996年一季度前旗县以上税务局都要成立由局长挂帅,各有关处室(科、股)参加的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事机构,专门负责征管改革的组织协调,以确保改革能够顺利推进和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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