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勾选”数据需调整为“发票退税勾选”数据的操作
|
发票是否已用于纳税申报
| 具体情形
| 操作明细
|
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
| 已“抵扣勾选”,尚未“申请统计”
| (1)取消原勾选;(2)选择“退税勾选”。
|
已“申请统计”,尚未“确认签名”
| (1)撤销统计;(2)取消原勾选;(3)选择“退税勾选”。
|
已“确认签名”,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 (1)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2)取消原勾选;(3)选择“退税勾选”。
|
发票已用于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可撤销
| (1)撤销纳税申报;
(2)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回到上一属期;(3)撤销“确认签名”、“申请统计”;(4)撤销“抵扣勾选”并进行“退税勾选”。
|
纳税申报不可撤销
| (1)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2)填报《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明细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发票管理”下载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对核实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可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关发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