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外企业给境内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需要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外,即便无偿服务也应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应以接受服务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