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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此处的“个人”,应该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而不是其他的“个人”。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管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只要实现了盈利,都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后进项汇算清缴;或者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申报缴税,利润就变成了“税后利润”,属于业主的个人合法资产,业主可以作为利润分配转至私人账户用于消费。
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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