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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下派”员工辞退补偿怎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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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4: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有员工入职都签的母公司合同,子公司没有合同。但是一部分员工全部在子公司干活,子公司发放工资,离职时候又签的母公司一次性补偿协议,母公司发放的补偿,也是母公司按照一次性辞退补偿申报个税吗?如果母公司发了劳动补偿并按规定扣缴个税,母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吧?因为人是母公司的,只是没报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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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4: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员工入职签署劳动合同的是母公司,部分全部子公司工作并由子公司发放工资。那么,就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劳务派遣关系或劳务外包关系,二是非劳务派遣关系和非劳务外包关系。

一、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关系情况下的辞退补偿税前扣除

员工是以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身份到子公司工作的,工资由子公司直接发放,同时子公司按照市场价(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下同)向母公司支付了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管理费等。也就是说,母公司通过招聘与派遣员工,从子公司获得有收入,而且能决定派遣员工的辞退,那么员工辞退补偿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非劳务派遣关系情况下的辞退补偿税前扣除

所谓“非劳务派遣或非劳务外包关系”,也就是说母子公司之间根本就没有办理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相关手续,而且平时子公司也没有根据派遣员工的多少等向母公司支付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服务费。

部分员工虽然劳动合同签署在母公司,但是全部在子公司。这部分人跟子公司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这部分人提供劳动的受益单位也是子公司,因此该部分人员因为实质劳动关系应得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辞退补偿等,都由子公司承担,因为子公司这部分支出都是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扣除。

而对于母公司,虽然与员工签署有劳动合同,但是部分员工并没有给母公司提供劳动,而且母公司并没有从招聘与派遣等人力资源管理中获得收入,因此母公司支付的完全在子公司服务的员工辞退补偿,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同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不能在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虽然实控人一致,但是不同法人主体,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互之间的交易应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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