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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用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准备撤销,退回验资款如何做账?民间非营利投入资金能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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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4: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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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4: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营利组织按照章程进行剩余财产处置,不能向企业那样投资收回,应该用于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和章程规定事项。

《社团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民办非营利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组织清算组,清算非盈利机构的净资产,登记造册,按照章程和限定性净资产约定将净资产合理归集使用和划归有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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