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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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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8115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6]33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6]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6]33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各级国税局接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对照“办法”进行整改与完善。今后,对专用发票内部管理状况的考核,一律以国家税务总局“办法”为准。过去区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则与此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办法”规定使用的单、表、簿,各级国税局必须按办法规定,严格地使用和执行,并要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建立起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三、“办法”附件(1-9)由盟市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内容、格式,自行印制,发下级局使用;附件10区局将以内国税流字[1996]337号文件将表式下发盟市,请各地按区局规定的格式填报,并按时上报区局。
  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希各级国税局的领导予以高度重视。整改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便于全区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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