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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税,兼营与混合销售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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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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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1 05: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辛集税务
标题: 案例说税,兼营与混合销售你get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yODMxNQ==&mid=2247505799&idx=4&sn=431b256f823a3d44f4587a9c1e5da42c&chksm=9b7105d3ac068cc523ea95cd7d8a83e6129d18cecc2282a7823b83d5c7a9c922d33212bdd0d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0
二维码: -


兼营与混合销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两个税收概念,看似不好区分,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可千万不能混淆噢!今天通过两个小例子,一起跟着小编涨知识吧~
概念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看政策文件中对“兼营”与“混合销售”的不同定义~


兼营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实际案例
来给大家举一个栗子!


例一:
S家电厂为一般纳税人,从事家电生产销售并负责安装,本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向乙企业出售自产家电一批,与购方合同约定送货上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0元。
分析:
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甲企业一项销售行为中包括了销售货物与提供运输服务。因此该业务应按照混合销售计算税款。适用销售货物13%的税率。因此销项税额为1300元。

当然还有以下几方面需要你注意: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二: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期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商品,所售商品不含税价格为900万。2.出租不动产,租金不含税价格为100万,该企业对两项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出租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3.当期取得进项50万,无法划分用途。
分析:
该企业属于兼营行为且当期存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所以,当期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900/(100+900)=45万,因此应纳增值税额为900*13%+100*5%-45=77万。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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