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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税·微视丨2020年第2季度盈利,但全年累计亏损,延至次年首个申报期,需缴纳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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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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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1 00: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咸税·微视丨2020年第2季度盈利,但全年累计亏损,延至次年首个申报期,需缴纳税额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494322&idx=3&sn=3fd803836087767d3300ab6d7d8a64ed&chksm=9774ef16a003660061569c82516db3d2acb4fe7dd22833c4579f08bde8e2c99ffdd70413f1e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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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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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第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应办理纳税申报,但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二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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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编辑:侯树强
审核: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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