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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课堂开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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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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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9 15: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牡丹江税务
标题: 税务课堂开课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DExMzE5Nw==&mid=2650627459&idx=3&sn=4a1eba0b49874d56316c4091b43e20b7&chksm=8fa57341b8d2fa57fae990363407ea9cc9132af55893415c4d050bb15413c8d6da8d4fb994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8
二维码: -


快来全面了解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要求,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6〕48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3.残保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5.黑龙江省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6.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7.黑龙江省安置残疾人比例是多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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