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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人们所谓的“白条”,是指取得票据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票据等,是一种不规范的原始单据,最初是指人们在一张白纸上书写的收据,后来引申为凡是不是正规的发票或财政凭据等。
在多数时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是“以票控税”,很多“白条”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很多人听到“白条”二字就有点怕。
其实,对于“白条”能否税前扣除,我们需要进行甄别,有很多“白条”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才需要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发票。
比如,企业签署的合同尚未执行,企业已经违约,然后被法院裁定赔偿对方的违约金。
2、小额零星交易的收款凭据
根据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现在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是:500元/次。
3、分割单
分割单,实际上也是一种“白条”。
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第十九条 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支付境外的“白条”
2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不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发票”,其性质也等同于“白条”。
5、按规定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白条”也可以税前扣除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疫情期间特殊情况下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因此,对于“白条”很多时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需要进行进行分析;对于经过甄别不能税前扣除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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