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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开工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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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9 13: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税收政策】开工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890401&idx=2&sn=a43ceb94a5a0b88852290fc668cb28ef&chksm=832475eab453fcfcb1cf4a3e49fa065badb555b0312933a96797b4ce62efd8c3b631050d135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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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新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相关注意事项

1优惠政策
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要点】
是“抵减应纳税额”哦。

2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要点】
四项服务销售额或生活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销售额确认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跨年度的加计抵减期末余额问题
某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的。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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