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75
  • Tax100会员 27869
查看: 593|回复: 0

税总函〔2015〕40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49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49

Tax100人物

2021-2-19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5〕40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28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印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