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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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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443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7]43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所字[1997]4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32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文件精神,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所得税。
  二、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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