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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副产品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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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109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8]45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副产品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8]4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副产品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4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副产品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45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10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全区统一组织的税务稽查互查中发现,各地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计征增值税时,对其生产销售的副产品按照饲料给予免税的范围以及进项税额的转出,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为了规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征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饲料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列举内容以及区局增列的项目,目前饲料给予免税的副产品有糠麸、油饼、酒糟、糖渣、醋糟、酱油渣、豆腐渣等。
  二、计税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主产品的同时产生的属“饲料”免税范围的副产品,在对其主产品计征增值税时,不论免税副产品所占比重大小,均应按征、免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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