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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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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85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转发给你们。新的《税收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在原《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其核算内容更趋完整,核算方法更趋规范。为了在1999年1月1日起按时开始执行《制度》,区局正加紧修改现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拟于1998年12月中旬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交替的一切准备工作。特别要强调的是:新的《制度》增设了“待清理呆帐税金”帐户及核算办法,这是税收会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重新逐户核实企业欠税结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呆帐审批条 件及权限进行报批,认真做好对企业欠税余额的调帐工作。为确保新软件的顺利运行,欠税的核实、调帐准备工作务必在1998年12月25日前结束。在税款呆帐的审批、欠税的调帐过程中,如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在编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纠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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