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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8日至18日,李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期间,扣除公休日有7.5天未出勤,公司认为该7.5天未能正常出勤,应属旷工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2天的,公司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辞退。现决定依法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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