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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2-10 0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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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珠海税务
标题:
一文轻松搞定企业收到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I0NjE3NQ==&mid=2247512197&idx=1&sn=76aff2c5842d5169c03c1605d1111978&chksm=fac99bb5cdbe12a38baf9e1535c6bbda5baeae1d99b80269ec68674ae3b70a9bbb5f8792dd3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9
二维码:
-
本期
THIS ISSUE
CONTENT
内容
01
确认取得的财政补贴时间
取得
2019年12月31日
以前
的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 第3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取得
2020年1月1日
以后
的财政补贴: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 第45号)的规定,进入第02步进行判断。
02
确认财政补贴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直接挂钩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情形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还要注意,收到财政补贴的资金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扣、摊销
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保税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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