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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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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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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9 21: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三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60781&idx=2&sn=592809fa3b94ce2e2c3ec7457c6e4b89&chksm=8b44387bbc33b16da179806011288fd8bcd66269ce965f0246e48ae61d59f69a0dd5695e26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8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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