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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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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1/2/8/art_36231_2022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文件名: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8日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鹰府办发[2012]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县(市、区)地税局应成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评审委员会,对纳税人提交的计税价格异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地税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核价工作管理人员应向纳税人做好涉税政策解释和宣传,同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填写《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5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必要时应指派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第七条 初步审核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价格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出具《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纳税人复审结果,纳税人接受的,按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八条 经评审会议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价格较低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分别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载明价格作为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
第十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纳税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其申报价格作为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按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作为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接受复审结果的纳税人可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书》(见附件3)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选择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人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地税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地税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主管地税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受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三级(含)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鹰潭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近两年内无不良评估记录。
第十五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估价目的为房地产课税估价,价格类型为公允市场价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3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受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明显偏低外)向纳税人下达《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受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证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不服并选择继续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先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
3. 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书
4.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结果通知书



附件1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申请表编码: 地税﹝
申请人
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合同申报单价
元/㎡
核定计税单价
元/㎡
核定计税总价

申请异议 处理理由

附列

资料

清单

1

2

3

4

5

声明:本人已知晓并同意接受纳税异议处理相关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异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附件2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

编号: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编号为 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房屋位于 ,原房产证号码为 ,结合你申辩的理由和提供的材料,经我局复审,该房产应按 元/平方米计税,计税总价 元。
如果你对此持有异议,可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我局提交评估报告;也可向我局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我局将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纳税人选择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人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地税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地税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主管地税机关承担。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意见(请在选项中选择,确认):
同意按税务机关复审价格核定。②要求进行个案评估。
申请人签字:
注:一式三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征收机关留存。
附件3

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书


编号:

我局对位于 的房产交易申报价格 /平方米存在疑义,现委托你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GB/T502911999),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估价原则,进行实地查勘、资料分析,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鹰潭市房地产价格资料的掌握,出具客观、公正、真实的估价报告。
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客户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并将估价报告及时送达我局。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评估机构留存。

附件4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结果通知书


编号: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编号为 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房屋位于 ,原房产证号码为 ,经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 元,计税总价元。
如果你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不服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必须先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征收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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