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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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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116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9]3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1999]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3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7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总局文件规定填报的四种报表的基础上,对汇总填报应税货物名称的企业,按照要求我们重新设计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货物清单”;对备查资料的装订统一设计了“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上申报资料全部由区局负责印制,下发各地使用。
  二、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的备查资料:
  (一)申报资料逻辑不符或混乱,有偷骗税疑点的企业。
  (二)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认定企业。
  (三)主管申报受理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备查资料的企业。
  三、经申报稽核,发现有偷骗税嫌疑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及时移送同级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应税货物名称超过三种,需汇总填报“应税货物”栏的“货物名称”时,按照税务总局会计报表的分类口径所能涵盖的名称填具。所附“货物清单”按货物的具体名称填具。
  五、商业企业不附报“货物清单”。在“应税货物”栏的“货物名称”内填“商业批发”、“商业零售”、“批零兼管”即可。
  六、《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附记”栏中按总局要求分别填写上月及本月专用发票使用数量。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中“授权人签字”,与“声明人签字”的填写:
  (一)未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声明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人签字”处空白不填。
  (二)授权代理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授权人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人签字”由代理申报人签字。
  八、本办法的具体适用时间为企业1999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按规定企业在次月申报纳税时依照本办法执行。区局1995年印发的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56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对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条款应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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