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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取得分红有以下情况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包括但不限于):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境外公司(构成居民企业的除外);
3、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按分配比例计算的利润(不等于实际分配);
4、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取得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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