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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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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0613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9]1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征字[199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1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不仅是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因此,各级国税局必须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辅导。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换证之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自治区国税局已将《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翻印下发各地,届时除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广泛刊播外,还应通过其它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可将《公告》张贴在集贸市场、交通要道、税法公告栏上,还可划片集中宣传、辅导等,要以各种方式向纳税人讲清税务登记的意义并详细介绍有关换证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由于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因此,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配合。特别要及时与工商、技术监督、地税局等部门核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个协等部门的协税、护税作用,防止和减少漏管户。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端正服务态度,为纳税人换领登记证提供一切方便。
四、继续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以此次换证工作为契机,继续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应办证而未办证或应换证未换证的纳税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掌握户籍底数,认真落实《税源管理办法》和《驻厂监管办法》,切实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
五、新的税务登记证包括:正本、副本、底表。“正本”分为“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在前两种正本上加盖“临时”字样);“副本”分为“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底表”分为“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个体户税务登记表”。
各种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含框、皮、芯)、底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换证说明书均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制作并于7月底以前发放到各盟市局。(发放数量附后)。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自治区国税局分配数量及国家税务总局“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认真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函告自治区国税局。凡由自治区局统一制作的各种证件、表格等,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作。
七、换证时间安排。全区换证工作从1999年7月1日起至11月底结束。本次换证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清查清漏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换证程序:1、换证之前,各主管税务机关以各种形式公告纳税人。2、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领取换证表格等,包括:“办理税务登记换证说明书”一本、“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一份。3、纳税人应按照各种表的备注说明和换证说明书的要求和口径认真、如实、工整地填写后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底表)以及本《通知》第十二条 规定的资料(如原户籍资料已有且无变化的,可继续使用)4、税务登记环节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实地调查后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表”中按规定做好核定、填写、签章 等工作。5、对“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由税政综合部门技有关规定核定、填写、签章 后转登记环节,税务登记环节将“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及时、准确地录入微机,经审核、查询无误后打印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6、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环节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缴纳工本费。7、税务登记环节对未按规定换证或办证的,按税务违法、违章 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九、由于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底表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在式样、内容、口径等方面与旧证(表)相比都有一些调整,因此,自治区局正在抓紧修改现行征管软件,预计8月初下发到各基层局。有关软件修改内容和操作要求将另行下文通知。
十、为了简化手续,减轻工作量,从本次换证开始,在办证环节取消手工登录“户籍台帐”。现行“户籍台帐”应于7月31日统一结帐、留存。对微机生成的“户籍底册”在内容选项上要合理、完整(原则上要满足原“户籍台帐”的基本内容);生成时间要符合规定(每半年生成完整的户籍资料,每月生成户籍增减变化资料,包括特户资料)。
十一、为了全面、准确、完整地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本次换证期间,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辖纳税人在换证、办证的同时,要认真、如实地填报、审核、鉴定、录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填报方法和口径详见表中的备注说明及术语规范的补充说明)。
十二、对纳税人在办证、换证时应提供的资料,除营业执照、身份证、代码证书、银行帐号证明、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的复印件必须作为户籍档案资料提供并留存外,其他资料可视纳税人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鉴于换证期间各种表、证、单、书上加盖“公章 ”的量较大,按照《规程》(修订版)的规定,在“税务登记底表”上可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或税务登记专用章 。但税务登记正本和副本上必须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
税务登记专用章 的式样为:规格和形状与机关公章 一致,上环为××盟(市)××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中间为税务登记,下环为专用章 。
十四、旧的税务登记证(包括已发放和库存的),到1999年10月底一律作废,统一收缴、封存、销毁。销毁之前,各地要登记造册。
十五、本次换证按有关规定只收取工本费,由于税务登记证外框材料的改变,工本费也相应下调,在物价部门未重新核准前,为了不影响换证进度,各基层局可暂按每套45元收取工本费,如正式批准后有变化再作调整。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工本费标准,更不得借机搭车收取登记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各地要认真及时地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取、上解工作。
十六、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盟市局务于11月20日前将换证总结连同统计表一并上报自治区局。
附件1:税务登记术语规范的补充说明
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底表等,下同)与原税务登记证件相比,在式样规格、项目内容、填报口径等方面都有些调整和变化。
为了确保税务登记证件填报规范、口径统一,现就《税务登记术语规范》(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凡与原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相同且填报口径没有变化的,在此不重新解释,仍按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它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已按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按营业执照填写;没有变更的,应按内国税计字[1998]534号国税计字[1998]534号《通知》中所附的“纳税人注册类型与原经济类型分类对照表”作相应变更后再进行登录、打印。
2、“经营期限”为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
3、“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并加盖“临时”戳记,其余的一律填“长期”。
4、“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对部分纳税人持有不同(两个以上)营业执照的,应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为了避免重号,对其领取的若干税务登记证在编制纳税人识别码时,应在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
对个别个体业户在办证或换证时,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可要求其出具临时身份证,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上述证明时,税务部门在编制识别码时,暂按身份证号码规则,以不重号为原则先予以确定,待正式身份证出具后再作变更。
三、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1、“注册地址”填核发营业执照时的注册地址;
  2、“开业日期”按纳税人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产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以注明。
3、“注册资本”填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4、“会计报表种类”按《会计制度》要求,应报送的报表名称,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
  5、“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按《财务准则》规定,填“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
  6、“折旧方式”按《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填“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7、“E-mail地址”为纳税人的电子信箱地址。
四、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本表适用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填用,即包括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五、个体经营税务登记
1、“联系电话”填个体经营经营地的电话。
2、“投资总额”填写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的资金数额。
3、“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1、由纳税人填报的内容根据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按表中列明的项目逐一填报,如发现填报不实、不全或与税法不符等情况,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后退纳税人更正后再受理。
2、税务机关填列的内容应由税政综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税经营项目核实后,对表中相关项目逐一确定、填写。此表只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不交纳税人。
3、“税目或品目、子目”按税收统计项目填写。
4、“申报期限、纳税期限”按各税种条 例规定填写。
5、“征收项目分类”填“城市”或“农村”。
6、“征缴方式”填“一般转账缴款方式”、“自核自缴”、“预储账户缴税”、“支票缴税”、“现金缴税”、“信用卡缴税”、“委托代征”等。
7、“鉴定人”填税政综合管理部门具体审核核定的人员。
8、“录入人”填登记环节微机录入的人员。
七、其他纳税人识别码、序号及其他项目等如有变动,区局将随时下文通知。
附件2:税务登记证、表、说明书分发数量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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