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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研社] 【实务篇】境外公司利润回归必要性及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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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4: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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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研社
标题: 【实务篇】境外公司利润回归必要性及路径探讨
作者: 余小歪
发布时间: 2019-08-08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I6do26I14rkXS5ZSiLN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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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1:45 编辑

【实务篇】境外公司利润回归必要性及路径探讨
作者: 余小歪
内容来源: 税研社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导向的企业,其业务开展以技术和平台为核心,交易不受地域和物理环境的限制,即核心技术形成、平台搭建完毕后,交易在线上即可完成。互联网企业在目标市场开展的工作内容相对有限,主要包括获得市场准入、市场推广、当地的运营等,这些工作所需要的人力和资源相对有限,也并非企业的核心职能所在。由此导致企业核心经营职能及相关成本费用的主体分布和收益、利润主体分布可能存在错配

涉及跨境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创业企业在扩张期业务为先导,快速实现了系统上线,翻出去架构,设立境外实体,却没有进行财务规划。极端情形下,如没有境内业务及收入,境内主体只能通过不断增资或者依靠股东个人的借款维持现金流。管理层意识到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的时候,公司已然连续亏损巨大,包括资金回收、股东个税、增值税、企业长期亏损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积重难返。

1交易设计的必要性

我们通过境外市场业务的基础投资架构图了解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

情形a
微信图片_境外平台.png
交易设计的必要性

我们通过境外市场业务的基础投资架构图了解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
情形a

微信图片_创始人.png
情形b中,创始人团队及运营主体主要在境内,由于境外融资或者境外上市的需求,投资架构翻到境外(见蓝色实线路径)。境外持股平台直接投资境外市场业务,境内不论是VIE架构各主体或是其他不受限行业的运营主体,都与境外运营主体没有直接的持股关系。如不做交易安排,境内公司将无法获得任何与境外市场相关的任何收益(见红色实线路径,利润归属于境外投资人)。

通过上述两个架构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如果不能与境外运营实体建立起有效的交易安排,境内实体将举步维艰,基本的运营都很难维系。

2可能的交易形式
针对上述的情况,境内公司应与境外公司就其对于境外市场的投入和贡献进行结算。从财税的角度,可行的交易形式主要包括:

微信图片_服务类.png
其他类型的交易形式,如有形资产购销、资金借贷等,受到交易形式本身的限制,较难适用于我们前述讨论的情形,同时也不易导致前述结果的出现,我们在此不做讨论。

有客户提议以类似赞助费而非服务交易安排回收利润,理论上也是可行的。只是目前的外汇管制形式下,境内公司很可能在收汇阶段遇到阻力,尤其境外的回收金额规模较大、至少与境内运营成本费用持平,操作的障碍更大,难以真正顺利实施。境外支付方类似赞助费的支出还有可能导致其不必要的所得税成本,增加境内外整体的税负水平。所以,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缺乏税务立场的结算形式。


交易安排的涉税问题
1.关联交易问题

虽然境内外两个运营主体有可能不存在直接持股或同被第三方持股的关系(境内由创始人直接投资的情况下),但由于其未来交易安排的排他性,依然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管理层对于关联交易定价并没有很多的重视,无非是钱装在左口袋还是右口袋,且这类交易安排的初衷和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解决现金的回流,更没所谓几个点的加成水平。但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大额的关联跨境交易的定价会直接决定税源分配和归属,双方的税务机关都会非常关注定价的依据以及最终结果的合理性。境内外主体双方都需要有合理的定价的原则和结算机制,并满足当地的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和同期文档资料准备的要求。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遵从相关的披露要求,推进或者加强本地的披露和信息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额关联交易的企业合规成本显著增加。

2.境外税务问题

从所得税的角度,服务交易和无形资产授权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从税收层面属于主动收益,后者是被动收益。从征税权的角度服务利润常常在服务发生地应税,而授权通常需要由支付企业在其所在地预扣所得税。从支付国的角度,二者的应税税目不同,适用的计税方式和税率不尽相同,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相关的税权划分及优惠税率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两种交易安排的税务适用差异显著。以研发事项为例,研发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内,采取研发服务交易的形式很大可能中国公司无需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如设计成特许权交易,则很大可能需要在境外扣缴税款,税款在中国所得税前如无法全额抵扣,则企业的整体税负成本上升。

从流转税的角度,境外企业也可能因为不同的项目适用的税项税率差异,导致额外的税负成本。企业应进行税负成本测算、谨慎的确定交易性质。

3.境内税务问题

我们还应考虑利润回归境内之后的税务适用,主要包括境外抵免、增值税的征免和所得税优惠适用。首先,境外抵免是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必要申报,在此不做详述。其次,增值税是否需申请免税,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企业的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免税后进项税相应的转至成本费用,免税并未实际节省税务成本,亦或免税适用事项须经科委等其他部门审批,各种周折可能还有额外成本,这些情形下,企业就未必一定申请免税。至于所得税优惠适用,目前我国税制下有很多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相关政策申请的要求并不一致,境内回收利润时采取的不同收入类型在境内主体申请各类政策时,其适用性是不同的。

我们将上述境内外涉及的各类税务问题汇总如下表:

微信图片_境外.png
4交易安排的实务操作

财税需求驱动的交易安排从无到有的推动将非常艰难,需要考虑税务交易的依据和基础是否充分、公司的系统是否可以支持归集分摊、法人口径和内部核算口径的财务调整或比对、是否有资源进行及时维护、各个主体的利润水平变化带来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我们针对关键必要事项提示如下:

  • 交易安排本身是资金流问题,但资金流向中会涉及很多税务卡点,并且有可能增加税务成本和风险。企业应谨慎决策交易性质和安排时,包括对于每一项可拆分出的服务和授权,研究双边的税法规定确定税务适用并进行相应测算、了解实务申报中的各个节点的可操作性,综合评估其对企业的影响;
  • 交易安排虽以财税为起点,但非财税一己之力能推动。交易涉及的成本费用归集、不同费用类型间的分摊、不同实体间的分摊,都需要获得业务部门、系统维护部门、法务部门的认可、配合和支持;
  • 交易安排的时间起点至关重要,是否要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要溯及多久,企业应对交易时点可能触发的风险和事项都应有完备的考虑和应对方案;
  • 及时考察交易安排结果是否实现了交易目的,举例而言,特许权交易往往是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照特定的比例计算得出,但这与境内企业的成本费用并不直接相关,在市场变化巨大的情况下,财务结果很难预测。单一的交易安排如无法保证交易目标的实现,应该考虑备选方案或者多方案的组合。

可以预料此类系统化财税工程在企业首次实施的难度和风险很高,建议您向专业团队寻求专业意见以确保方案的顺利形成和推动。我们落地实施的项目涉及近10个国家和地区。在此过程中,我们协助客户识别交易、进行境内账务梳理、确定交易类型和定价方法、草拟境内外结算合同,协助客户进行申报。希望我们的经验能对您的业务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或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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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I6do26I14rkXS5ZSiLNLA:  发表于 2020-4-15 14:17
每天在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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