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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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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9063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9]8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1999]8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8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8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邮政事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加强邮政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邮政通信行业的特点,现就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区境内的邮政行业,在办理邮购、直递、广告、邮政出售品、报刊零售、音像租赁、礼仪服务、报刊发行业务时,统一使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分两种(式样附后)
  (一)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专用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报刊发行专用发票(微机票,各地根据用票户打印机型确定规格)。
  三、专用发票由用票单位到当地地税务局办理有关领购手续。
  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检查、违章处罚同地税局所管理的其他发票一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专用发票由各盟市地税局到指定发票承印企业统一印制。
  四、专用发票从2000年1月1日开始起用,邮政部门原印制相对应的凭证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五、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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