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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你理解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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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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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5 18: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你理解对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572212&idx=2&sn=2e37205c28a14c792fae94140885b7ce&chksm=bef913be898e9aa8ed90ac6f42a20306dfc9b6495a189c26dc5b728d2bc17ad8373258c4dd4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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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误区1: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误区2: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表的逻辑关系,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及“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误区3:小型微利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已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误区4: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处理的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每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应分别计算。
政策依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三条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误区6: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答: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误区7: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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