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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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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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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2-5 16: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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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494213&idx=1&sn=52633fc5e208cf2a20db0f356e85cc5b&chksm=9774efe1a00366f7919a68d4938c16e4303b530d9f16ee6c120fd3e7f2afdb0c221da010887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5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1月④)
01
问:1月21日增值税电子发票全国进一步试点扩围,湖北哪些企业可以领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2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中新办纳税人是怎样定义?是以税务报到时间为准还是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例如纳税人1月20日办了工商登记,21日到税务报到,能不能算新办纳税人,能否领用电子专票?
答:关于新办纳税人,以开业设立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03
问: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04
问:我单位是一家疾控中心,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现在科研人员正抓紧研发疫苗。若疫苗研发成功,我单位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我国实行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防疫站陆续分离出卫生监督所(局),后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因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其调拨或者发放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5
问:我单位将一栋废弃仓库无偿转让给定点治疗医院,用于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请问,无偿转让废弃仓库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无需视同销售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向医院无偿转让废弃仓库用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06
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7
问: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08
问: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原认定的亏损能否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继续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09
问: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0
问:如何提供并证明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正联合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积极推进“一网通办”工作,在一定范围内纳税人房查信息可在部门之间自动共享。同时保留纳税人如实提交书面诚信保证环节,以便在信息暂未实施传递的情形下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1
问: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可通过网络渠道如何进行申报?
答:个人申报经营所得,可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web端)进行申报经营所得A表B表C表。前提是需要投资者个人或者法人自然人实名注册个人所得税APP账号(APP账号与web端账号为相同账号)。涉及到表单填写的部分,需要用户确认数据后自行操作。
办税人员申报经营所得,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录入单位税号和投资者经营信息,来完成A表B表申报。申报的详细图文教程可在扣缴端下载“操作手册”查询。
(说明:关于经营所得年度汇缴(B表)申报,可关注湖北税务公众号,在历史消息中搜索关键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即可查找到详细的图文操作流程。)
12
问:残疾人员工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如何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办税人员在扣缴端做人员信息采集时,勾选“残疾”情形,并录入残疾证号,采集完成后报送人员信息;
扣缴申报操作步骤:
(1)录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在“本期其他”-【减免税额】一栏里录入可享受减免的税额,点击【保存】;
(2)进行税款计算;
(3)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第三步“附表填写”。在此步骤填写“减免事项附表”,选择对应的减免事项,并填写具体的减免税额,点击【保存】;
(4)进行申报表报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往期回顾: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2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④)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②)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1月①)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0月③)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0年10月②)
疫情期间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社会保险费类)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编辑:侯树强
审核: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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