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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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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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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5 15: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标题: 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U3MDgzOQ==&mid=2247499125&idx=1&sn=95a49e0c1d877ef561f3db4019a36702&chksm=9746bacda03133dbd32fa69ceb0be8f64132e9e993cac9e01704bd554cd7608689325e9b43d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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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待办往这儿看!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新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税收政策回顾
政策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率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要点:
“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操作步骤(电子税务局)
特别注意
根据适用的政策,纳税人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10%),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15%)。

以下操作选择适用15%加计抵减为例
功能节点:【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也可直接在首页办税桌面搜索“加计抵减”即可进入办事界面


操作步骤
填写表单
1
1.部分征管系统已有数据将自动带出
2.选择政策适用年度。
系统将自动带出适用政策的有效期和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请注意: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在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根据2020年销售额确定。本年度政策适用到期后,若您符合规定条件,在下一年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在下一年度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再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声明。
3.填写四项服务及全部销售额。
根据填写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占比,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


预览提交
2
系统将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处理结果为受理通过。本事项系统自动办结,无需税务人员审核。
打印文书
3
可点击[下载打印]打印文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受理的文书结果。




注意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加计抵减声明提交后,如需修改须前往办税大厅。因此,请确定数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2.如需在电子税务局查看自己企业是否已申请过《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加计抵减政策信息】,查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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