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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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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5951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2000]1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征字[2000]17号
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17号

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1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报表的编报质量,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现将《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0年起,要启用新的报表软件上报。报表软件可与信息中心或计会科联系,各地要抓紧时间组织培训,以确保2000年上半年征管报表的及时报送。
  二、2000年报表表样要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8]73号),各地不得擅自添加或删除行列,以免影响全区报表的汇审。
  三、报表上报用整数,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四、报送时要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认真核对。如一般纳税人户数与流转税科统计的数字要一致;共同登记户国、地税应一致;本年末户数应小于或等于地税统计数字等。
  五、表一中17行“2、实申报户”改为“2、征期申报户”。
  六、附表二中“最高月定额”与“最低月定额”只能分别填报一个数字。
  七、各地对报表数据认真审核把关,注意报表逻辑关系、上下半年数字对比、计量单位等,对报表数据和情况要进行分析、说明。
  八、为了促进税收征管报表质量的提高,调动积极性,区局继续开展税收征管报表优质快报评比活动,采取一年一评的办法。
  九、在实际填报征管报表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的,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局。
  附件1:《税收征管报表》表样(略)
  附件2: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总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即:等于上年度报表中“本年末户数”一栏。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因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税务登记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注销、转制等原因减少的税务登记户数,应大于或等于表七5栏经批准注销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税务登记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下年度本报告表的“上年末户数”。
  逻辑关系:4=1+2-3 4=6+7+8+9+10+11+12+13+14+15+16+17+18
  5、“共同登记户”:指按规定应当并且已经分别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共同登记户”可以小于或等于“本年末户数”(按实际情况统计即可)。
  6、行业划分按税收计会核算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十三个大类,各种行业的名称和所包含的企业类型如下:
  (1)农林牧渔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掘业
  煤炭采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矿采选业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3)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普通机械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武器弹药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气、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装修装饰业
  (6)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地质勘查业
  水利管理业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铁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交通运输辅助业
  其他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电通信业
  (8)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其他批发业
  零售业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餐饮业
  (9)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
  保险业
  (10)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房地产管理业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11)社会服务业
  公共设施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旅馆业
  租赁服务业
  旅游业
  娱乐服务业
  信息、咨询服务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其他社会服务业
  (12)科教文卫业
  卫生
  体育
  社会福利保障业
  教育
  文化艺术业
  广播电影电视业
  科学研究业
  综合技术服务业
  (13)其他行业
  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其他行业
  7、除按注册类型划分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可对应在农林牧渔业、建筑业、地质水利管理业、社会服务业、房产业、科教文卫业填列外,其他所有的注册类型在上列的几个行业(即6、10、11、15、16、17栏)均不应填列。
  8、填列“其他行业”时作具体说明,加工修理修配在此栏填列。
  9、行业分类时,如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几个行业的、按其主营行业填列。
  10、填列“其中:一般纳税人”应与流转税统计的问时点数字一致。
  11、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及经济类别改为注册类型的表一和表三也已做了修改,其他均维持原样。将表一和表三中经济类型改为注册类型:
  1.内资企业
  1.1国有企业(2)
  1.2集体企业(3)
  1.3股份合作企业(4)
  1.4联营企业(5)
  1.4.1国有联营企业(6)
  1.4.2集体联营企业(7)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8)
  1.4.4其他联营企业(9)
  逻辑关系:5=6+7+8+9
  1.5有限责任公司(10)
  1.5.1国有独资公司(11)
  1.5.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2)
  逻辑关系:10=11+12
  1.6股份有限公司(13)
  1.7私营企业(14)
  1.7.1私营独资企业(15)
  1.7.2私营合伙企业(16)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8)
  逻辑关系:14=15+16+17+18
  1.8其他企业(19)
  逻辑关系:内资企业小计
  20=2+3+4+5+10+13+14+19
  2.港、澳、台投资企业
  2.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1)
  2.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
  2.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3)
  2.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4)
  逻辑关系:港澳台投资企业小计
  25=23+22+23+24
  3.外商投资企业
  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6)
  3.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7)
  3.3外资企业(28)
  3.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
  逻辑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小计
  30=26+27+28+29
  4.个体工商户(31)
  5.其他(32)
  逻辑关系:合计1=20+25+30+31+32
  12、“其他企业”:指在内资企业中除前六种企业以外的企业;“其他”:指除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不属企业且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等)。
  13、表中没有列举的注册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以及划分不清注册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分别在注册类型“其他”和行业分类中的“其他行业”填列。
  14、“年纳税额”:指以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征收的各税种税收收入的总和。
  15、年纳税额× × 万元以上均含本数。
  16、表一第一行19列=附表一第一列中2行+3行。
  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表内数字为全年(或半年)累计数。
  二、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凡有下属单位,并需汇总共报表的税务机关,在编制本表时,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编制本级报表;第二步编制本级和所属下级的汇总报表。向上级报送时只报汇总报表。
  三、“税务机关印用存情况”:指各级税务机关印制、领购、发售、填用、核销及结存发票情况。
  四、“上年结存”:指税务机关上年末发票结存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根据上年本级报表的年木结存数填报;编制汇总报表时,根据上年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
  五、“向上级领购”:指本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领购,准备发售或填用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和汇总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上级领购发票的数量,不逐级汇总领购发票的数量。
  六、“印制”: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鉴于盟市级局以下税务机关无印制权,故此栏无印制权限和印制任务的不填列。
  七、“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电脑发票”:为印制数的其中数。本级没有印制发票任务的税务机关不填列此数。
  八、“发售”:指各级税务机关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系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发售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九、“税务机关填用”:指税务机关窗口开票和发售票证开票的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填用数,汇总报表琐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核销”:指税务机关因为发票换版、毁损、丢失等原因,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核销的发票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核销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一、“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指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供其填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售给所属下级税务机关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下级税务机关发售数。此数应与所属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领购发票的汇总数一致,汇总表不填报此数。
  十二、“年末结存”: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与本级库存发票数量及发售窗口保管发票的数量之和相符。
  逻辑关系:本级报表10=1+2+3-6-7-8-9
  十三、“检查户次”:指各种税收、发票检查工作中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户次数。对于发售发票时审核环节发现有违法发票的,应记入检查户次,没有发现违法发票时,不记入检查户次。
  十四、“有问题户次”:指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检查户次中发现有发票违法问题的户次数。
  十五、“违法发票份数”:指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数量。
  十六、“罚款金额”: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金额。
  十七、本表第1行至第6行及第17行为国税局发票类别,可填列。其他第7行至16行为地税发票类别,国税原则上不得填列,如确实有这些类别的,需加以说明。
  逻辑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十八、汇总报表的编制
  汇总报表根据本级报表和所属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汇总报表编制,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为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将下级单位汇总报表和本级报表中的1、3、4、5、6、7、8、10栏的数字汇总计算填入相关栏目;本单位有向上级领购发票业务的,还应将本级向上一级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数量填入纵2栏。填好后用汇总表平衡公式检查是否正确。
  逻辑关系:汇总报表10=1+2+3-6-7+8
  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和各类税务检查中,依法进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情况。
  二、“提交纳税保证金”: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保证金。
  三、“提供纳税担保”:指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
  “4栏金额”:指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税款金额或未设置抵押权的,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
  四、“暂停支付存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6栏金额”:指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五、“扣押、查封财产”:指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8栏金额”:指扣押、查封的财产折算成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
  六、保全解除”: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的情况。
  “10栏金额”: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金或其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被税务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金额以及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金额。
  七、“扣缴税款”: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逻辑关系:12=13+14
  八、“拍卖”: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企业变价抵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17栏税额”:指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被拍卖后抵交的税款金额。
  逻辑关系:16=17+18
  九、:阻止出境”:指纳税人因未结清税款而被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阶情况。
  十、横行的注册类型与表一的解释一致,在此不作说明。
  逻辑关系:
  1=20+25+30+31+32
  20=2+3+4+5+10+13+14+19
  5=6+7+8+9
  10=11+12
  14=15+16+17+18
  25=21+22+23+24
  30=26+27+28+29
  表四、《办税服务厅(室)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办税服务厅(室)的基本情况。
  二、“国地共用”:指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共用一个办税服务厅(室)的情况。
  三、“国地共用计算机系统”:指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共用一套计算机系统的办税服务厅(室)。
  四、“银行进驻”:指设有银行“税款经收处”收纳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室)。
  五、“工作人员总数”:指办税服务厅(室)中税务人员总数(包括协税员)。
  六、“受理申报纳税户数”指截止统计期办税厅实际受理申报纳税户数的时点数,此栏应小于或等于集中征收户。
  七、“电子申报的纳税户数”:指通过计算机、电话、电子报税机等以网络传输方式申报纳税的户数。
  八、“受理纳税申报表份数”:指截止统计期办税服务厅(室)内受理的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的累计份数。
  九、“受理申报税额”:指截止统计期办税厅受理的各类申报表中申报的全部税额合计的累计数。
  十、“受理纳税咨询次数”:是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各类纳税咨询方式的累计次数。包括书面咨询、电话咨询、口头咨询(有记录)等。
  十一、“配备计算机总数”:指办税服务厅(室)内税务机关拥有的计算机数量。
  逻辑关系:13=14+15+16
  九、“增减数”:指本年度的增减净数,增加大于减少的净数用正数填列,增加小于减少的净数用负数填列。逻辑关系是本年末数量与上年末数量的差额。
  十、“上年末数量”与本年末数量“合计”对应填列。为有可比性,半年报时,“上年末数量”为上年半年未数量,本年末数量“合计”为本年半年末数量。
  逻辑关系:
  3=1±2
  3=4+5+6
  表五:《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税款征收建帐情况。
  二、“4行其他”:指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
  逻辑关系:
  1=2+3+4
  三、“年纳税额”指截止统计期个体私营经济缴纳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种税额的累计数。填列“其他”一栏时,各地务必作说明。
  逻辑关系:1=2+3+4+5
  四、“应建”:指达到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建帐标准的户数。
  五、“已建”:符合建帐标准且已经建帐的户数。
  逻辑关系:7=10+11=12+13
  六、查帐征收”:本栏只填列完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户数。
  七、“复式帐”:指按规定已经设置复式帐的户数。
  八、“简易帐”:指按规定已经设置简易帐的户数。
  九、“自行建帐”:指符合建帐标准且已经自行设置特类帐簿的户数。
  十、“代理建帐”:指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事宜的户数。
  十一、“调整户数”:指在统计期内进行定额调整(调高和调低)的所有户数。
  十二、“税款增减额”:增加以正数表示,减少以负数表示。
  十三、3、4栏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国税局可不统计。
  十四、本表纵1、2、3、4、5栏均填列截止统计期的累计实际入库税额。
  表六、《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集贸市场规模和税收负扭情况。
  二、本表中属于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数据资料(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各地可不统计。
  三、本表纵栏2、3、4、5、6栏均填列截止统计期的累计实际入库税额。
  逻辑关系:2=3+4+5+6
  四、本表中年纳税额XX万元以上均含本数。填列“其他”一栏时,各地务必作说明。
  逻辑关系:1=2+3+4+5
  表七、征管报表(增值税)
  一、本表仅反映增值税纳税户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即:“纳税事项核定表”中核定的增值税户)。
  二、本表在微机中是按月生成,但上报时间为每半年上报一次。
  三、本表第2行至第4行为办证的净户
  “办理税务登记户”指累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户减去已注销的户数(即:是按税务登记证“证件”的各类划分)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户”指累计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户减去已注销的户数。
  “独立核算的纳税户”:是指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且独立核算、单独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的注销户数”: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手续批准注销的累计户数,应小于等于表一3栏减少数
  “新开业户”是指报表统计期的上月16日至本月申报纳税期期间办证的户数。
  “非正常户”指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纳税,经枪查核实后被正式认定的属于走死逃亡的失踪户。
  “停业户”是指至上月末的仍处在“停业”状态的户数
  “延期申报户”:指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期延期申报的户数。
  “总纳税户”:统计期实际办理税务登记证累计净户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户且独立核算的纳税累计净户的户数之和。
  逻辑关系:10=2+4=11+12
  10大于或等于37+40+41
  “应申报户”:统计期前一个月应该申报纳税的当期总户数。
  逻辑关系:14=10-6-7-8-9=15-16
  14=17+23+逾期申报户
  “征期申报户”:统计期前一个月在征期内实际小报纳税的当期户数。
  逻辑关系:17=18+19
  征期申报率=报告期的征期实际申报户/同期“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录的本税种的总户数-累计经批准的注销户-当期经批准的延期申报户、停业户、非正常户×100%(注:申报率应分“时点申报率”和“加权平均申报率”,统计时,只计算报告期当期的申报率)
  逻辑关系:20=17/14×100%
  21=18/15×100%22=19/16×100%
  “未申报户”:统计期前一个月应申报而至月终仍未申报的户数。
  “逾期申报户次”:指截止统计期共发生的逾期申报纳税的累计户次。
  (注:当期逾期申报户=应申报户-征期中报户-未申报户)
  “逾期申报处罚户次”:指截止统计期对逾期申报纳税户次进行处罚的累计户次。
  。逾期申报处罚金额”:截止统计期对逾期申报纳税进行处罚的累计金额。
  违章 申报处罚面=逾期申报处罚户次/逾期申报户次×100%
  违章 申报处罚率=实际处罚金额/同期的应处罚金额×100%
  “应加收滞纳金户次”:累计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即:当期实际欠税总户数-经批准的延期纳税户“已加收滞纳金户次”:累计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即:已办理滞纳金加收手续的户数(包括已入库和未入库的)
  “滞纳金加收面”=已加收滞纳金户次/应加收滞纳金户次100%
  逻辑关系:30=29/28×100%
  “应加收滞纳金金额”:累计应加收滞纳金的金额。
  “已加收滞纳金金额”:累计已加收滞纳金的金额。
  “滞纳金加收率”=已加收且人库的滞纳金金额+虽未入库但已办理加收手续的滞纳金金额/应加收滞纳金金额×100%
  逻辑关系:33=32/31×100%
  “滞纳金入库率”=实际已入库的滞纳金金额/已办理滞纳金加收手续的应加收额(包括入库和未入库)×100%
  逻辑关系:35=34/32×100%
  “集中征收户”:按主管税务部门要求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户数。
  “委托代征户”:采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户数。
  “巡征户数”: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户数。
  “集中征收面”: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实际户数占总纳税户数的百分数。
  逻辑关系:42=37/10×100%
  43=38/11×100%44=39/12×100%
  征期入库率=统计期内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总额+在途/统计期应征的税收收入总额×100%=统计期内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总额+在途/同期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金额合计+查出的应在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金额合计×100%(注:年度指标应按加权平均计算)
  欠税率=欠税金额-死欠/上年欠税+本年应征-死欠-征前减免-损失核销×100%=欠税余额-死欠/(累计欠税-死欠)+累计入库+在途-征前减免-损失核销×100%
  四、本表横行5、24、25、26、28、29、31、32、34为累计数,其他均为截止统计期的时点数。
  五、表中注册类型与表一的解释一致。
  纵栏:1=10+11+12+13+14
  10=2+3+4+5+6+7+8+9
  表八、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
  一、本表反映发票资金管理、重点税源户个体税收及基层机构设置等情况。表中有关数据以不重复统计为原则。
  逻辑关系:01=02+03+04+05
  二、发票厂销差价指盟市局的发售价与购入价(即承印企业销售价)之差。厂返差价指经批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与发票承印企业直接结算形成的需要返还盟市局的厂销差价。保证金溢余指经税务机关注销或一年以上的走死逃亡的失踪户对其保证金无法清退且又未作罚款(税款)入库的保证金。利息收入指存款帐户上各项资金利息之和。
  三、表中所有发票方面的内容和指标口径均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普通发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为准。
  逻辑关系:横行:14=1+8-13
  8=2+3+4+5+6+7
  13=9+10+11+12
  20=15+16-17-18+19
  四、“重点税源户”中三栏内容是指年纳税额达到幅度内的企业户数。
  五、“个体税收征管情况”中最低月定额应按税收政策的规定,以起征点为底限,(即:生产、零售最低月定额为32元/户;修理修配最低月定额为12元/户)。“平均月定额”应等于所有定期定额户全年征收税款之和除以定期定额总户数,再除以12个月。
  从表中对应关系看,应大致等于表五中的(年纳税额/定期定额户数)/12个月
  六、“基层机构设置”中“征收分局”指经自治区正式批准的副科级征收单位,包括个体分局、农(牧)区征收分局、工(矿)区征收分局等。“中心税务所”包括除征收分局以外所有的各类税务所。填列本栏必须与人事部门当期统计的数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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