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鼓励在收费公路领域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经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同意,准备按PPP模式实施的公路新建项目,自治区给予重点支持。一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在公路立项审批时优先办理;二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优先纳入车辆购置税投资补贴资金补助范围;三是自治区从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费补贴。
二、对收费公路领域通过PPP模式设计运作的项目,经营性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SPV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可以考虑给予合理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要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
三、为了在收费公路领域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领域具体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PPP项目、自治区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的组织、筛选、评估、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项目推荐、规范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管理,对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和规范合同管理等环节进行管理;负责全区PPP项目的信息统计和整体债务管控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负责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
地方政府要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项目落实;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四、各盟市在操作过程中要按照“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收益、积极稳妥”原则进行。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后,应将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5 年6月1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机关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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