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151
Tax100会员
27970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税法及解读
›
总局涉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732
|
回复: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复制链接]
朝花夕拾
朝花夕拾
当前离线
积分
1909
1111
主题
1909
帖子
1909
积分
版主
积分
1909
发消息
2020-4-15 13: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539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3〕5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点评
朝花夕拾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5395/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5 13:56
相关帖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2年第4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和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