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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农[2000]47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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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ny_9023/20041026/0017-15042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农[2000]47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农[2000]47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沪财农[2000]47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税务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自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附加收入”款给科目下,增设“河道管理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80910)。
2、各单位在预算收入月报表(一)中的“旅游发展附加收入”后面加“河道管理费”,相应更改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公式。
3、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道整治。
4、按河道管理费实收数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征收费用,由市局统一安排使用。
5、河道管理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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