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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雷!北京等地多家灵活用工平台涉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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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4 15: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以来,为了保障就业、减轻企业用工负担,“共享用工”模式兴起,并且得到官方支持。今年3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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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陆陆续续也开始推行“灵活用工”,北京、深圳、浙江、天津等地从用工形式、用工管理、保障机制、预防纠纷等方面给予了灵活用工政策支持。在此背景下各类灵活用工平台不断涌现、日益活跃。


但是,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发现“商机”:相比于劳动力,用工单位更看重“发票”以及发票背后的税收利益。因此开始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漏洞,大肆骗取、漏逃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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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上海等地多家灵活用工平台涉案被查

近日北京一家财税服务商涉案被查,同一时段上海某知名人力资源公司和某产业园区也被查,相关责任人已被警方带走,具体案件详情有待调查结果。不仅如此,另有3个团伙开设900多个账户涉嫌为网络赌博、偷逃税款等提供通道的问题,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成功侦破,目前已进入司法起诉程序。


2020年11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在公安部经侦局数据导侦(烟台)战略中心,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件中的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系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角科技”),拥有河南、山东、福建等地区税务委托代征资质。该案系“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


二、灵活用工平台最为常见的几种涉案情况

1、为非法交易洗钱。

近年来随着央行对银行、支付机构的强监管下黑钱漂白难度加大。当下非法份子十分青睐”灵活用工平台“,即解决了资金代付问题又解决了发票完税问题。利用”灵活用工平台“为博彩、电诈等黑产洗钱已然成为新的方式。


2、虚开增值税发票。

当前部分企业利用“灵活用工、代发薪资、任务众包”等平台拆分工资逃税问题突出,无真实业务结构场景,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对私转账。今年以来,全国涉疫虚开发票骗税犯罪突出,作案团伙多以财税公司为掩护,大量搜集并控制空壳公司企业资源,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疫情防控税费政策和服务措施进行虚开违法活动,并在疫情期间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利用他人信息涉税犯罪。

冒用或盗用他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危害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期山东省查处多例冒用他人信息代开发票行为;广州市税务局查处了某公司非法盗用了超过2万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名单中的人员不仅有身患残疾的五保户,甚至还包括已去世多年的老人。同时,还查实了该公司对外虚开劳务发票6000多份,开票总额合计18.7亿元,获利5000多万元的违法事实。


4、“去劳动关系化”违法操作

自“灵活用工”热潮以来,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缴纳员工社保和个税,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平台服务公司合作,在尚无灵活用工资质与相关配套保障的前体系,借着“灵活用工”的名头将正式员工改变为临时用工。更有甚者诱导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出现了 “核心员工合伙化”、 “非核心员工合作化”的情况,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政策实施,损害员工个人利益。


三、灵活用工平台乱象丛生,请小心甄别!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且这些单位大多是承担了部分社会公共职能的单位,尚未有官方公开消息显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企业得到了税务机关的委托。


对于相当一部分“灵活用工平台”而言,并不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征、代开授权,其宣称“委托代开”很可能只是一种吸引客户的噱头,其业务模式实际是参与到用工单位与劳务提供者的三方关系中,以平台自身的名义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


因此,对于网络上宣传能够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授权的平台,用工企业、劳务提供者应当仔细甄别其真伪性,查阅该平台是否持有《委托代征证书》以及税务机关与之签订的代开发票书面协议,避免遭受虚开引发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节税必须要考虑合理性


用工单位、平台、提供劳务的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若不能厘清并对其合法性解释说明,极易引发虚开风险


举个例子:

例1:若用工单位已向个人支付报酬,仅向平台支付个人应纳税款与部分费用,平台无须向个人再次支付劳务报酬,此种情形极易引发虚开风险,特别是在用工单位接受个人劳务在前、与平台合作在后、个人与平台两不相识的情况下。


例2:若用工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后再次向平台支付所有费用,平台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报酬,而个人银行账户实际由用工单位掌握,并非真实的提供劳务的个人。此种资金往来的表象容易被认定为资金回流,从而被认定用工单位、平台以及银行账户所属个人之间未产生真实的劳务服务,交易虚假。


在上述两种资金往来模式中,虽然用工单位真实接受了个人劳务、支付了个人劳务报酬,且个人真实提供了劳务并获取了报酬,但由于支付方式产生的偏差导致税务机关从表面上不能判定真实劳务的存在,导致平台、用工单位面临严峻的虚开法律风险。


来源:新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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