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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航空货运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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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5: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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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5: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增值税

航空货运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服务,都应向中国政府交税。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描述,支付给境外的货运费的购买方在境内,因此需要认定为该航空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内,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由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应以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美国外,都有海运和空运等涉及国际运输的条款。海运和空运一般为税收协定的第八条,共两款,分别规定了对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和国际合作形式下国际运输所得的税收处理。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用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少部分采用来源国拥有部分征税权原则。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扣除,需要具体根据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进行判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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