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平台、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 2020年12月9日
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招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吸引各类创新资源向江北新区集聚,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在江北新区直管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给予以下专项支持: (一)对进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二)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江北新区并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给予30万元奖励。结合市级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后,无需申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地迁入江北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高企资格继续有效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 2020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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