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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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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2211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2001]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征字[200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1]26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运行情况,加大对征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经研究,在全区国税系统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软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培训区局在4月底已对盟市国税局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及《操作手册》下发各地。各盟市国税局应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27号)有关规定,在全盟市范围内组织软件培训工作,培训人员范围应包括旗县(区)局(分局)
主管局长。要求6月底前完成软件培训、安装和模拟运行工作。
二、软件运行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要求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考核软件的操作规程运行,做好以前滞纳金、缓缴税款等手工台帐与考核软件数据的衔接过渡;考核软件的原始数据分别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要求各地结合贯彻新《征管法》有关规定,主动与工商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纳税人办证(照)信息定期传递、核对制度,确保考核系统数据的完整、准确;要做到征管质量的计算机考核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盟市国税局应择期对基层国税局进行实地抽查,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如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地要注意收集、整理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区局。
三、考核报表税收征管质量报表包括“七率计算统计表”和“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两部分。
旗县(区)国税局要按月将报表上报盟市国税局,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内;盟市国税局要按季汇总上报区局,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内,年度终了汇总计算全年的征管质量结果及分析报告,于年后30日内上报区局。各盟市国税局上报区局的考核报表通过国税系统广域网络报送。地址是:FTP:71.16.16.4CENRE征管七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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