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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内财资〔2021〕15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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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3: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nmg.gov.cn/doc/2021/01/19/62640.shtml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资〔2021〕1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0〕144号)要求,认真开展编报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工作。
  一是精心组织、高质量完成报告。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编制要求做好2020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编报工作,报告数字完整、真实、准确,详细反映本部门或本地区国有资产情况,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是规范文件报送格式。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汇总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报表封面要签章齐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签章),单位加盖公章。
  三是统一指标口径、编制方法、软件格式。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软件格式编报报表,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杜绝虚报、瞒报和错报现象。
  四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自治区各部门于2月10日前、各盟市财政部门于3月15日前将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汇总。
  五是加强联系沟通。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设专人对报表进行解答,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在编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刘鑫龙、梁照
  联系电话:0471-4192232、4192827、419207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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