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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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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1335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1]6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流字[2001]6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6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6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经营需要,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的购领批次、批量;对电脑版专用发票还要严格限定开具版面限额。发票发售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认定部门核准的数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二、严格执行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制度。验旧的重点是审查、检验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其申报纳税情况是否相符、申购发票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备以及有无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 件后,发票发售部门方可供给新票。
三、在2002年底之前,对新认定的商贸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3个月内不得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要指定税源管理责任人,实行一年内按月巡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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