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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攻略来了,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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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30 0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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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攻略来了,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E3ODQxMg==&mid=2650538255&idx=1&sn=8636a41803b5e16fc85a5a39121fa88c&chksm=f38605ccc4f18cdaa914d0537b73a7ab38cac2d662cef33c161354af18add2a032c0b6cbd7a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29
二维码:
-
一、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报送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要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二、应何时办理申报?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
三、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哪些规定?
<<<向下滑动查看>>>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没有综合所得的
,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税前扣除标准列举如下: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远程办税渠道:
(二)办税服务厅:
如果您不方便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预约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申报操作
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办汇算清缴
<<<向下滑动查看>>>
1.被投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予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
【生产经营】
。
如果合伙企业变更了合伙人,可点击【单位信息】→【申报管理】→【投资者信息】→【更新】,更新投资者信息。
2.填写申报表
(1)填写公共信息
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公共信息。
(2)填写投资者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信息
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确认合伙人分配比例后,分别填报申报表。
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填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
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符合条件的个人捐赠支出、减免税事项的,需按要求填报附表信息。
3.报送申报表
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网上报税】→【网上申报】,勾选报表记录,点击【发送申报】。
4.税款缴纳
若需缴纳税款,从左侧【税款缴纳】进入缴款页面,提供4种缴款方式:
(1)【三方协议缴税】。首次使用“三方协议”缴税或更新过三方协议账户的,先点击【更新三方协议】,获取最新协议信息再进行缴款。投资人需要和税务机关、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才能使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已经签订过的,不需要重新签订。
(2)【银行端查询缴税】。选择待缴税记录,点击【打印】,携带打印出来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在凭证上注明的限缴期限前至银行柜台缴款。若需要重新打印,点击【作废】,打印状态变更为未打印,重新点击【打印】,携带最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至银行柜台缴款。
(3)【银联缴税】。选择待缴税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确定】,在浏览器打开的银联缴款页面,录入该缴款银行卡办理时使用的姓名、证件号码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后点击【确认付款】。
(4)【扫码缴税】。选择待缴税记录,点击【生成二维码】,扫码缴税。纳税人可通过
支付宝、云闪付、微信
进行扫码缴税。
5.申报更正及作废
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需要更正点击【启动更正】,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0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办汇算清缴
<<<向下滑动查看>>>
1.被投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具有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
2.点击左侧【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填写页面。
3.在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待申报信息栏勾选对应投资者的姓名,点击【申报】。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确认合伙人分配比例后,分别填报申报表。
取得经营所得而
没有综合所得
的纳税人,可填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符合条件的个人捐赠支出、减免税事项的,需按要求填报附表信息。
4.若需缴纳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确认缴税】,可选择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和扫码支付。
5.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需要更正点击【更正】,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03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向下滑动查看>>>
1.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2.申报年度选择“2020”,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3.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
4.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点击【下一步】。
5.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点击“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的“没有”,可进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填报页面。
6.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如需缴纳税款,可在申报成功页面点击【确认缴税】。
7.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申报有误,可返回修正。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信息查询】→【未完成】或【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查看】,需要更正则点击【修改】。申报成功未缴款时发现有误可作废申报。
04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向下滑动查看>>>
1. 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申报界面。
2.申报年度选择“2020”,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申报数据自动归集,如有需调整的数据,纳税人可以修改报表的“
应调整的其他项目
”,如需调整“
可减免税额
”,
需填报附表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05
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总申报
(一)申报资料及办税地点
(二)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
1.在微信搜索栏搜索小程序
“粤税通”
。
2.点击右上角头像进行登录,登录过程需要进行人脸识别或微信实名认证。
3.选择个人预约或企业预约。
4.进入智能预约页面后,点击预约办税,并根据您的需求,选择预约类型、预约大厅、预约时间即可。
六、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订)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别条款有修改)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个别条款有修改)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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